第一條 考核目的
為全面了解、評估員工工作績效,充分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、主動性和創造性,有效的跟進和調控公司及個人工作的實施進展情況,進一步提高公司整體工作效率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考核范圍
本公司所有員工均需考核,并適用于本辦法。
第三條 考核原則
1、以公平、公正、公開的原則為主導;
2、以崗位職責任務為主要依據,堅持上下結合,左右結合、定性與定量結合原則;
3、重視工作態度和團隊合作精神,以發展的眼光進行考核;
4、本辦法、本細則未盡事宜參照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。
第四條 考核內容
廉潔自律、思想覺悟、工作態度、工作完成、參加各類活動(會議)、勞動紀律、安全防范、業務技能等。
第五條 考核方式
(一)日常考核
1、各廠各部要在部門負責人領導下做好員工日常管理和考核,并將結果上報考核領導小組;
2、考核領導小組加強對各廠、各部日常考核的督查督導,并對督查督導及考核情況進行匯總、審核、備案及上報;
3、考核領導小組的審定意見作為當月效益工資再分配依據。
(二)年終考核
1.年底對所有員工進行一次年度總考核;
2. 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員工平時的考核記錄,統計該年度員工的日常表現得出綜合考核結果,經考核領導小組研究確定作為年終績效獎再分配依據。
第六條 附 則
1、本辦法經考核領導小組審核,職工大會通過,報經集團公司批準后方能實施。
2、本辦法由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解釋。凡條款需要修訂時,需報職工大會通過后方能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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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標績效再分配考核實施細則(試行)
總則
為客觀地評價員工的日常工作表現,提高公司對員工獎懲的科學性、準確性,更好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、主動性和自覺性,特制定本細則。
一、行政管理規定
第一條 凡違章違紀影響公司形象或聲譽的,每次扣100—500元;造成經濟損失的,視情節賠償相應經濟損失。
第二條 服從上級的安排和決定,確保政令暢通。慢落實或不落實每次扣50—300元。
第三條 對重大問題事前不請示,事后不匯報的。每次扣50—100元。
第四條 管理人員“打和牌”,對考評考核不逗硬,對員工不一視同仁,徇私舞弊的,每次扣100-200元。
第五條 上班期間,不按規定和要求統一著裝的,每次扣50元;
第六條 新進人員和轉崗人員,在規定的時間內,未通過業務考核,不能獨立上崗的,第一個月扣罰月效益工資的50%;次月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,扣罰70%;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的,扣罰100%。
第七條 對出現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被上級部門通報批評的,相關管理人員需負連帶責任。
第八條 在集團公司年終考核評比中,考核被評為二等獎,以職工年終獎為基數,經理扣罰6%,班子副職扣3%;考核被評為三等獎,經理扣罰10%,班子副職扣5%。
二、作息規定
第九條 職工全年的公休假、婚假、產假、病假、事假等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,超過規定天數的,按集團公司相應規定處罰執行。
第十條 遲到、早退20分鐘以內,每次扣50元;20分鐘—1小時的,每次扣100元;1小時以上者按曠工處理。脫崗的視情節每次扣100—300元。
第十一條 違反規定請霸王假,按曠工處理,取消年終評先評優資格。
第十二條 員工當班期間必須保持通訊暢通,特殊情況主辦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,主管及以上人員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,如因聯絡不暢而影響工作的,一次扣100元。
三、會議學習規定
第十三條 應主動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、學習及各類活動。除當班人員(含因公辦事人員)外,因個人原因需請假的,必須履行正常請假手續(臨時急需請假的,電話請假,后補辦相關手續),經經理批準同意后,方能請假。否則參照第七條執行。
第十四條 不遵守會場和學習現場要求和紀律(抽煙、交頭接耳、大聲喧嘩、電話不調至靜音、來回亂走動等現象)的,每次扣50元。
第十五條 在會議、學習等活動中,組織部門重視不夠、籌備不力,影響效果的,視情節輕重,責任人和責任領導,每次扣50—200元。
四、值、加班規定
第十六條 節假日值班由綜合保障部根據各廠、部情況統一安排,實行輪班值班制度,公司領導、員工值班等均為正常上班,違反勞動紀律按第七條執行。
第十七條 值班領導應嚴格檢查值班情況,及時指導解決值班期間發生的各類問題。對沒有履行好或不履行領導職責的,將視情節輕重,每次扣100-200元;
第十八條 不值班的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員,節假日期間需出主城區的,必須報經公司主要領導批準,不經批準擅自離開的,每次扣100元。
第十九條 部門負責人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安排加班人員適時補休,并按正常OA流程辦理,原則上當月休完。部門負責人虛報加班安排補休的,一經查實,補休人員已補休超出天數按曠工處理,并扣部門負責人200元。
五、公文處理(檔案管理)規定
第二十條 未做好公文簽收、啟封、分類、登記、編號、報送工作的,每次扣50元;因管理不善造成文件(檔案)遺失或損毀的,每次扣100—200元。
第二十一條 接收公文后,應在規定時間內予以及時處理,對沒有及時處理、辦理的經辦人員每次扣50元。
第二十二條 起草的文稿應以上級的指示精神為依據,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、法律法規,其格式要規范,時間要及時。并由部門負責人審核,報公司分管領導審定,公司主要領導審簽后,綜合保障部方可登記、編號、打印、蓋章、外送。未經領導簽字批準,擅自發文的,每次扣100元;未在規定時間內及時發文的每次扣經辦人50-100元。
第二十三條 未對文件資料分類、立卷、歸檔、管理、保密的;未經領導批準,擅自查閱、借用檔案資料的;不按規定填寫《查閱登記簿》和《借用登記簿》的,每次扣50-100元。
六、印章管理規定
第二十四條 印章由專人管理,用印須經公司主要領導同意。如不按規定程序用印,每次扣印章管理員100元;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,由當事人承擔其他相關責任或處罰。
七、生產管理規定
第二十五條 員工在生產管理中,必須嚴守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,否則,發現一次扣50-100元;如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事故的,除接受相應紀律處分外,視情節輕重賠償相應經濟損失。
第二十六條 不按時、認真、準確地填寫運行記錄、工作臺賬或造成污損、涂改、增減等問題的,每次扣50-100元。
第二十七條 上班時間內,串崗、睡覺、消極怠工或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,每次扣50—100元。
第二十八條 未嚴格落實交接班及點檢制度的,每次扣50元。
第二十九條 未按規定進行巡視的,每次扣50元。
第三十條 運行記錄、污泥運輸等相關臺賬,不及時上交的,每次扣50元;因保管不善,導致損毀、丟失的,將追究相關責任,并扣100元。
第三十一條 未按照年度計劃及時組織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,每次扣責任人100元;職工培訓補考不合格的,扣100元,直至停崗或待崗學習,學習期間只發基本生活費。
第三十二條 管理者及相關責任人未及時、準確下達各項生產指令,造成的經濟損失及責任事故由當事人承擔,視情節輕重,每次扣100—500元。
第三十三條 未完善生產資料和生產報表的統計工作,導致數據收集不全面、不準確的,每次責任人扣50元;報表不實、不準確,未在規定時限內上報的,每次扣50-100元。
第三十四條 當班人員未對外委運維人員工作進行有效監督,未完善相關記錄的,每次扣50-100元。
八、設備管理規定
第三十五條 安全技術部負責公司設備管理全面工作。
第三十六條 未制定保養、大修計劃;未按照計劃對設備、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的,每次扣100元。
第三十七條 因設備故障維修不及時,造成設備、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或安全事故的,視情節輕重對設備管理人員每次扣100—200元。
第三十八條 未加強對維修人員的監督,影響正常生產的,每次扣100元。
第三十九條 未按維修制度落實維修工作,完善維修手續(含維修記錄)的,每次扣50元。
九、管網管理規定
第四十條 未定期對截污干管及各污水接納口進行巡查并完善巡查記錄的,每次扣100元;巡查不認真,記錄不詳實、不準確的,每次扣50元。
第四十一條 對明顯的管網堵塞、漏水等現象48小時內不能發現的,每次扣100元;對因管網泄漏或堵塞嚴重,未及時發現,引起群眾強烈反響,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,在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的同時,每次扣100—300元。
第四十二條 未加強泵站日常運行管理,導致影響正常生產的,每次扣50—200元。
十、物資采購管理
第四十三條 未按集團公司《物資管理辦法》等規定,采購設備、配件、藥品、辦公勞保用品等物資的,每次扣100元。
第四十四條 未2人以上集體采購物資的,每次扣100元。
第四十五條 采購人員、領用人員和庫管人員未及時、認真履行出入庫手續的,每次扣責任人50元。
十一、后勤管理
第四十六條 安全員要切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,未排查安全隱患或發現問題不重視,處理不及時的,每次扣100-200元。由此造成損失或事故的,按集團公司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。
第四十七條 未按相關規定加強廢液管理,造成臺賬不全、記錄不明等問題的,每次扣責任人100元,出現重大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,參照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。
第四十八條 未按規定及時清理責任區內衛生的,每次扣責任人50元。
第四十九條 故意損毀公共設施的,除照價賠償和接受紀律處分外,每次扣100元。
第五十條 未按規定加強水、電管理,造成浪費的,每次扣責任人50元。
第五十一條 對用辦公電話聊天、上電話信息臺等無關工作通信的,每次扣100元。
十二、車輛管理
第五十二條 違反公司用車、用油規定的,每次扣責任人50—200元。
第五十三條 未落實車輛維修保養報批制度的,每次扣100元;因把關不嚴,導致維修、保養不到位的,造成質量問題、安全事故或報帳混亂的,每次扣100—200元。
第五十四條 駕駛員未按規定遵守車輛管理制度和交通規則,造成違章違規的,駕駛員自行承擔相關責任。
第五十五條 上班期間,駕駛員無任務不出車時,一律在廠區內待命,凡不在規定地點待命影響工作的,視其情節輕重,每次扣50-100元。
十三、水質化驗
第五十六條 未按照規定做好日常取樣化驗和記錄的,每次扣50-100元。
第五十七條 未按照環保規定及時填報相關信息,造成遲報、漏報的,每次扣責任人100-200元。
第五十八條 未按照公司安排做好應急取樣化驗造成影響的,每次扣100元。
十四、獎勵
第五十九條 月、年獎勵對象由各部門推薦,經考核領導小組審核確定。
第六十條 對考核表現優異、成績突出的員工,考核領導小組結合個人表現情況及當月處罰情況給予適當獎勵。在此基礎上,部門處罰罰款如有剩余,由該部門全體職工(不含被罰人員)平均分配。公司處罰罰款如有剩余,由公司全體職工(不含被罰人員)平均分配。
第六十一條 若當月無處罰,對表現優異、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精神獎勵,年終進行補獎(資金來源從年終績效考核獎中劃撥)。
第六十二條 年終二次分配獎金在個人年終獎中按比例計提,計提比例結合職工個人考核情況、公司統籌情況和參照其他部門計提占比,經考核領導小組研究再行決定。
附則
第六十三條 本《細則》由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解釋,若與公司原來的有關規定有所抵觸,概以本《細則》為準,本《細則》未涵蓋的違規違紀行為,參照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。
第六十四條 未盡事宜,由考核領導小組具體研究決定。
第六十五條 本《細則》自2019年9月3日起試行。